银保监10号文!

2022-09-19综合165

原创声明 | 本文作者为普华永道金融业合伙人 陶欣。

来源: 金融监管研究院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印发了《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深入分析和理解每一条办法要求的基础上,我们还应站在更高的视角来看待办法制定的目的和目标。制定目的上,《办法》从三大方面规范了预期信用损失法(ECL)的实施:1)监管监督,2)治理要求,3)技术标准。制定目标则直接指向《办法》的第6条:“商业银行不得通过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调节利润、调节财务指标和监管指标、规避监管要求”。

商业银行不应该把《办法》视为监管开展ECL领域监督管理动作的组合拳(“三重揍”),而应深入理解监管借助《办法》强调、规范、提升ECL实施要求的初衷和目的。商业银行应在监管谱写的节奏和旋律(“三重奏”)下提升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在监管给定的规范和要求下不断优化自身预期信用损失法的实施质量。商业银行究竟应如何起舞,我们可以从《办法》的规范和要求中寻找答案。

本文纲要

一、ECL的基本概念

二、监管规范的三重奏

三、商业银行如何应对,规范有序下的翩翩起舞

四、管理办法的要点解读

一、ECL的基本概念

1、什么是金融工具减值?

“减值”首先是一个会计的概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当企业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小于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时,企业持有的金融工具就发生了“减值”,需要计量预期信用损失,对相关金融资产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2、准备金、拨备与预期信用损失的异同

根据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2]20号),“准备金,又称拨备,是指金融企业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金融资产计提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减值准备和一般准备”。这里的资产减值准备在IFRS9和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实施后,就是金融企业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法计提的减值准备。而准备金的另一部分一般准备则是金融企业在资产减值准备之上额外从净利润中计提的、用于部分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金。

3、预期信用损失VS已发生损失

在IFRS9生效之前,减值计提的依据是已经实际发生的损失。08年金融危机凸显了旧准则下拨备计提的明显顺周期性,在危机到来时在短期内会计提巨额的拨备,造成拨备计提的断崖效应。

在“预期损失”模型下,针对“预期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准备金。即预估金融资产在未来各个还款时点的违约的概率和违约损失率(结合客户风险以及未来宏观经济的情况),计算可能出现的损失来计提准备金,以平滑经济周期波动的带来的影响。由此可见预期损失更多的是一个风险计量和风险判断的考量,而不是一个财务调节工具。

4、什么是预期信用损失的“阶段划分”

按照新准则相关规定,企业在评估金融资产减值时,需判断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

若已显著增加,则进入“阶段2”,企业应按照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若未显著增加,则仍为“阶段1”,企业仅需按照金融工具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若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则进入“阶段3”,同样应按照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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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ECL下的PD/LGD和巴赛尔协议下的PD/LGD差异和联系

巴塞尔协议内部评级体系下的PD是跨周期校准后的一年期PD,即一年期TTC(Through The Circle)PD;LGD是带衰退期调整的LGD,即Downturn LGD。

ECL是时点PITPD,即 Point-in-Time PD的概念,ECL下的PD包括1年期、2年期、3年期等等不同期限的PD,甚至应该细化到1-n个月的PD、1-n几个季度的PD,这里的PD是要求是对未来时点(结合考虑未来宏观经济的影响)下的PD的无偏估计。

ECL下的LGD对应也是未来各个时点(结合考虑未来宏观经济的影响)的无偏估计,不应该施加衰退期调整。

国内大中型银行多数银行以巴塞尔协议下内部评级体系为基础构建ECL模型,监管认为这也是内部评级模型深入应用的表现。从办法的规定中可以看出,监管是鼓励银行建设和优化内部评级体系。由于上述提到的内部评级体系下PD和LGD与会计准则对ECL的要求的差异,因此金融机构以内部评级体系为基础构建ECL下的PD/LGD是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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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管规范的三重奏

1、第一重规范:ECL的监管监督

正如三重奏的钢琴,《办法》设定监管基调,监管要求和底线,黑白分明。

ECL的监管依据是由银保监会和财政部共同制定的,主要包括由财政部规范制定的企业会计准(新金融工具准则CAS22,披露准则CAS37),以及本次由银保监会规范制定的《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

(1)监管基于年度监管报告的横向对比

《办法》要求银行每年4月30日前将预期信用损失法详细的实施情况报告报送银保监会或属地派出机构,报告内容至少包括:

ECL相关管理制度执行及完善情况;

ECL相关重要模型、关键参数的调整依据及董事会审批情况;

预期信用损失评估结果、阶段划分情况;

内外部模型验证情况报告;

内外部审计发现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报告有助于监管完整掌握各家银行的ECL实施情况,并进行横向的对比。

(2)投资者基于披露报告的横向对比

《办法》还要求商业银行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披露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所采用的模型方法和参数信息,重点披露风险分组及阶段划分主要依据、宏观经济多情景指标预测值及其权重、管理层叠加等信息。

目前,各家银行的披露信息完整度距离《办法》要求几乎都存在差距。而披露要求的明确,使得公众和投资者也能对各家银行的ECL实施情况进行横向对比,无形之中也会促进监管加大对银行执行情况的合规检查力度,并提升银行的自我约束意识。

(3)严厉的罚则

《办法》中设定了两项严厉罚则,包括第36条:“商业银行规定时限内未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或整改后仍未达到本办法要求的,应提高其资本或拨备监管要求”;以及第37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预期信用损失评估不足的,以及通过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调节利润、调节财务指标和监管指标、规避监管要求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2、第二重规范:ECL的治理要求

正如三重奏的大提琴,计量要求“沉着稳健”,为ECL的管理奠定基础。

《办法》第二章对ECL的管理要求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包括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牵头部门在内的各职责主体的管理责任,并对ECL管理体系中的关键要素(政策制度体系、系统支撑、数据积累与管理、文档管理等)进行规范。

(1)审批层级上升到董事会层级

目前绝大多数银行由高级管理层审批制度、模型方法及参数。《办法》将审批层级提升至董事会,一定程度上加重了董事会的审批与管理职责、突显了ECL计量的重要性。

(2)从方法模型到结果都需要审批

《办法》对ECL的全流程环节管控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模型方法的实施方案分析和制定、重要模型方法(或者调整)的审批、模型(或者调整)的系统实施、模型的投产前验证、模型的投产后验证、模型和系统的审计、模型结果的审批等。可以看出,模型方法的审批是需要前置于模型结果(应计提拨备)的审批。银行先调整模型结果、再调整模型方法的“老路”,在《办法》规范的流程上将难以实现。

(3)实施、验证、审计的三道防线

先看第三道防线——审计:《办法》分别对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提出了专项要求。其中,第十二条对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范畴提出四项要求,覆盖制度落实、部门履职、内部控制、董事会报告;第八条对外部审计师的审计质量提出明确要求,涉及人员质量、审计过程、内部控制、专家投入、审计程序。

再看第二道防线——验证:办法要求银行至少每年都需要在模型迭代后进行投产前验证,以及投产后验证,验证范围包括ECL计量所有相关模型。验证工作必须由独立于实施部门(团队或者岗位)的第三方负责。同时,《办法》还要求银行至少每三年聘请外部独立机构开展ECL实施模型的全面验证,且所聘请外部机构原则上不能是银行当年的财务报告审计师。

最后看第一道防线——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五)段,牵头部门“根据预期信用损失评估结果确定财务报告中应计提的信用风险损失准备,报送高级管理层及董事会审批”。监管借此隐含说明ECL结果应是基于完整ECL预设体系的风险计量结果,不应根据银行的财务目标进行非风险角度的调整。

3、第三重规范:ECL的技术规范

正如三重奏的小提琴,高音表现细节之美,为ECL的管理提供细节依据。

《办法》第三章对ECL的技术标准进行了规范,包括风险分组、阶段划分、模型搭建、前瞻性调整、管理层叠加等各个环节。我们需要倒序来分析这些环节的技术规范。

(1)管理层叠加

以往,管理层叠加是银行潜在可用于调整预期信用损失水平的最灵活的工具。而在本次的《办法》中,监管则明令禁止银行将常态化风险因素用于管理层叠加。以本轮新冠疫情为例,疫情发生初期(2020年),银行可将其作为管理层叠加考虑的风险因素。然而考虑到疫情已持续发生两年,银行应更多的在前瞻性调整中通过宏观经济分析考虑疫情影响。

总结来看,银行应只在阶段划分、评估模型和前瞻性调整均无法反应风险的情况下采用管理层叠加,且银行需通过完整的量化分析过程(例如:管理层叠加模型)来确定叠加的方向和水平、并在通过董事会层面的审批后方可执行。管理层叠加确定的整个量化分析过程(包括模型和流程)都必须够接受并通过独立验证、内外部审计以及监管的检查评估。银行还需遵循监管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2)前瞻性调整

过去,有部分银行也将前瞻性调整视为实现“拨备策略灵活性”的重要环节。在本次《办法》中,监管一方面明确要求银行应结合自身的经营环境和资产组合特征进行宏观经济和经营环境的预测;评估和选择与自身信用风险有重要相关性的因素作为前瞻性指标;建立前瞻性模型,并至少每半年更新一次前瞻性信息。另一方面,监管强调无论是宏观经济具体预测值、前瞻性模型方法,或是各类情景(有利、基准、不利、极端)的权重都需在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中体现。

(3)预期损失模型搭建

《办法》给出了三种模型搭建的方法,并明确了不同方法的适用情况:原则上应采用二维的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模型;有困难的银行可以采用一维的损失率模型;建模存在较大困难的银行可以采用母行集团或者其他机构的模型。一定程度允许差异化既反映了监管有充分考虑到不同层次金融机构在《办法》下的可实施性,也反映了对于监管认为同一家金融需持续提高自身ECL建模能力的预期。即,对于达到一定资产规模的银行,监管不认可银行连续多年一直存在困难并采用简化的一维损失率模型。

(4)风险分组和阶段划分

《办法》对风险分组和阶段划分均提出了很高的标准和要求。其中,对于阶段划分,监管提出了诸多刚性要求,银行需特别关注执行、避免出现违规情况。对于风险分组,监管建议银行可根据产品类型、客户类型、客户行业、市场分布等信用风险特征进行细化。相较过去,通常只有大型银行会进行一定程度的风险分组细化,主要是因为大行的历史数据能够支持更细粒度的划分,也能接受细分的ECL体系的复杂性。但在《办法》发布之后,无论是大型银行还是中小型银行,都应主动参照办法建议进行风险分组细化,从而才可能在不同的风险组合上设计并实施差异化的阶段划分标准、预期损失模型和前瞻性调整。至此,银行只能通过提高自身风险分析计量能力的精细化程度以实现ECL体系的灵活性。当然,实现的前提是符合《办法》的实施要求,即在监管的节奏和基调下,实现预期信用损失调整的灵活性和个性化。

三、商业银行如何应对,规范有序下的翩翩起舞

1、ECL管理理念的转换——从“艺术”走向“科学”

由于预期信用损失评估结果将决定财务报告中应计提的信用风险损失准备,进而影响银行的利润指标、相关财务指标,以及相关监管指标,监管机构在过往监管检查中曾发现有银行在减值计提上存在目标结果推动模型方法选择、前瞻性调整、管理层叠加方案设计的情况。因此在本次《办法》中第六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通过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调节利润、调节财务指标和监管指标、规避监管要求”,体现了监管的对于曾发生违规现象的坚决抵制。

根本上地,商业银行需要在减值和ECL管理理念上进行转换,不应把ECL和减值视为促进经营目标和财务指标达成的财务工具,而应从ECL和信用风险损失准备的风险管理和计量的本质出发,更多的从风险角度来确定和量化信用风险损失准备的真实水平,使得预期信用损失能够实质性的前瞻性估计银行经营的风险成本。强化减值管理的“科学”能力,弱化ECL计量的“艺术”特征。

过去常态化的调整应该纳入风险分组、阶段划分、预期损失模型和前瞻性模型中进行考虑,只有非常态化的风险判断可以在量化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管理层叠加,且所有调整均需符合前述监管“三重奏”在不同层面和环节上的约束。

2、管理模式的调整——从“事后计算调整”转变为“事前预测分析”

银行过去的ECL计量,更多是基于季末实际数据进行事后计算。部分银行甚至会在预期损失模型的基础上考虑不同的前瞻性调整方案或管理层叠加方案,而后确定最终的ECL模型结果(存在目标引导计量,进行最后调整的可能)。

根据《办法》要求,第七条规定ECL的重要模型、方法和关键参数均需获得董事会层面的批准。同时,第十一条第(5)项规定牵头部门需“根据预期信用损失评估结果确定财务报告中应计提的信用风险损失准备,报送高级管理层及董事会审批”,留给银行进行结果调整的时间和空间被严格限制。

商业银行的ECL管理需要从“事后计算调整”转变为“事前预测分析”。以年底数据为例,银行需提前几个月开始ECL计量的预测(并考虑业务的增速)和归因分析,提前预估ECL计算结果的影响,并从风险管理的角度分析这些影响是否可以合理合规的在ECL模型体系中得到量化调整和分析。

从实质上看,银行只有不断提升自身ECL计量的事前管理预测能力和归因分析能力,才能在符合监管的全流程监控模式下实现ECL计量的“灵活性”,包括根据自己业务情况进行细化风险分组的自主空间,以及在不同风险分组进行模型搭建,前瞻性调整的“自主性”。

3、管理体系的建设——从关注“上层建筑的合规”重视“基础设施能力的建设”

结合《办法》的发布历程及监管思路,我们认为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的实施应当基于一套完备的数字化解决方案,从“三层核心要求”和“四大基础能力”入手,全面提升银行的预期信用损失法管理能力、实现损失准备的精准管控,为银行主体业务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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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层核心要求”作为数字化解决方案的上层建筑,要求商业银行全面梳理ECL治理架构,从实际业务风险本质出发紧扣ECL管理要求开展各项管理活动,并通过ECL模型建立科学的、合理的、匹配的、动态调整的信用风险损失准备计量体系。

“四大基础能力”作为数字化解决方案的支撑基础,要求商业银行从宏观经济分析及预测、信用评级、大数据预警等模型工具出发,不断提升自身风险管理与计量模型的建设与优化能力。通过团队建设、知识管理等手段建立有竞争力的、有“粘性”的人才管理队伍,并借助内外部核心数据、IT力量提高自身数据管理能力与系统支撑能力。

为完成“一体化”的预期信用损失法数字化解决方案,我们认为商业银行应当结合自身业务发展现状及计划设立短期及中长期实施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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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来看,商业银行应当从政策制度、治理架构、计量体系、独立验证、信息披露及实施评估等维度出发,进行“查缺补漏”,以确保于2023年1月1日之前满足监管合规要求。

中长期来看,商业银行应当注重对预期损失法管理能力的不断提升,包括团队建设、数据治理、模型优化、系统搭建等内容,并最终实现精细化的管理服务于具体业务的价值创造目标。

四、管理办法的要点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期信用损失法是指商业银行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对所承担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评估,并依此计提信用风险损失准备的方法。

解读:《办法》未直接给出“预期信用损失”的定义。银保监会与财政部保持了定义的一致性,即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七条之规定“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运用预期信用损失法,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承担信用风险的其他金融资产进行预期信用损失评估,以判断其公允价值计量的合理性。

解读:商业银行需要打通同一客户主体的减值和估值体系的风险判断一致性。如果银行存在对同一客户(例如房地产企业),既存在贷款,又存在公允价值计量的变动进入损益的资产,如果贷款已经在ECL计量方法下计提了很高比例的减值,而公允价值的计量中没有考虑客户信用风险的上升,估值仍然接近成本。则银行需要判断其公允价值计量的合理性。

第五条 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二)真实性。(三)谨慎性。(四)动态性。(五)匹配性。

解读:前期的监管检查发现银行在预期信用损失法的管理的全面性、真实性和谨慎性上都存在不足,而对于动态性上普遍存在差距。例如在风险分组、阶段划分、预期损失模型等领域的标准和参数长期没有更新,仅在前瞻性和管理层叠加上保持了“动态性”。而在匹配性上,监管一方面希望银行的预期信用损失法需要跟进自身的资产分布和风险状况进行定制化的构建,同时也给不同规模的银行在方法上有选择的空间。

第二章 预期信用损失法管理

第六条 商业银行不得通过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调节利润、调节财务指标和监管指标、规避监管要求

解读:《办法》特别指出商业银行不得通过预期信用损失法调节利润、财务指标和监管指标、规避监管要求,表明监管要求银行应当从自身实际风险水平出发合理、审核评估自身真实预期信用损失水平,解决“预期不足”及“预期过度”等问题。

第七条 董事会承担预期信用损失法管理的最终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批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相关管理制度。

(二)审批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相关的重要政策、重要模型以及关键参数。

审批内容至少包括信用风险敞口风险分组方法、阶段划分标准、宏观经济多情景指标及其权重的计算方法、预期信用损失评估模型及其关键参数、前瞻性模型及其关键参数、管理层叠加模型及其关键参数、模型验证机制、定期财务报告中应计提的信用风险损失准备和信息披露内容,以及上述事项的调整...

解读:目前银行在ECL管理体系上的最终审批权多数都在高级管理层。《办法》要求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重点强化了管理审批职责。由于重要政策、重要模型以及关键参数对财务报告影响重大,监管要求董事会从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的重点环节进行把控,避免部分银行因权力下放而可能出现的利润调节、财务指标和监管指标调节等情况。

第八条 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负责对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内部审计有效性、外部审计质量、信息披露透明度等进行审查。其中针对预期信用损失法外部审计质量,重点审查以下事项...

解读:《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当从审计计划与人员、财报错报的识别与评估、自身内控程序、专家参与、审计程序合规等方面,建立外审审查机制,以确保预期信用损失评估、计提的准确性,进一步提升财务报告的透明度。

第十条 高级管理层 负责组织实施预期信用损失法,执行董事会决议,向董事会报告预期信用损失法管理情况。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订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相关管理制度,提交董事会审批。

(二)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审批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相关的模型及参数...

解读:高级管理层应当起到“贯彻落实”的作用,由于办法已经规定了重要政策、重要模型和关键参数需要董事会层面的审批,因此可以授权给高级管理层审批的模型和参数受到了很大范围的限制。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指定牵头部门负责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工作。牵头部门应独立于产生信用风险敞口的业务部门...

(五)根据预期信用损失评估结果确定财务报告中应计提的信用风险损失准备,报送高级管理层及董事会审批。

解读:《办法》中提到根据预期信用损失评估结果确定财务报告中应计提的信用风险损失准备,报送高级管理层及董事会审批。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当前某些商业银行的ECL计量的流程和汇报路线,财务和风险就ECL计算结果进行碰撞调整的情况受到限制。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相关管理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部门职责分工、系统开发、基础数据管理、信息收集、风险分组、阶段划分、模型搭建、前瞻性调整、管理层叠加、参数确定、模型验证、实施评估、信用风险损失准备计提、信息披露等相关政策及内部控制流程。

解读:《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制度体系,包括管理与实施的几乎所有环节。目前部分商业银行现有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政策并未完全满足监管对各环节的制度要求,银行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完成制度的修订与审批工作。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组建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团队,配备充足资源和满足履职要求的专业人员。

解读:各家银行普遍在ECL管理领域的人员配置存在不足,在办法正式发布后,资源配置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各银行需要将团队建设视为一项长期的重点工作,持续推进。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开发预期信用损失法相关管理信息系统,支持预期信用损失法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提高预期信用损失评估的自动化水平。

解读:目前大多数国内商业银行已通过建立计量引擎实现ECL的计算,但尚无法在短期内建立起一套完全符合监管要求的预期信用损失法管理系统。因此,商业银行应当将系统建设视为中长期任务逐步推进。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持续提升信用风险管理水平,充分识别影响信用主体信用风险变化的各项驱动因素,及时识别信用主体信用风险变化,对信用风险进行有效评估或分级。

解读:这一条是办法的核心要义之一,监管希望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体系上的建设跟ECL管理体系进行紧密的结合。在办法后续提到银行原则上应该建设二维评级体系,以及“对于对公业务信用风险敞口,通常情况下应能够做到在信用主体信用状况恶化但尚未逾期之前将其划分至第二阶段”具体的表达了这一监管期望。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持续加强信用风险相关历史数据的积累和管理,为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提供可靠基础数据或参数...

解读:数据收集的准确性、完整性是满足准备金评估与复现的必要条件,而完备的数据中台为预计信用损失法的实施与管理提供基本保障。因此,商业银行应当将作为数字化转型攻坚任务之一的信用风险数据治理工作提上日程。

第十九条 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应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和决策审批流程,留有详实的文档记录。相关文档记录应至少包括...

解读:详实的文档记录主要用于未来回溯检验与监管检查。通常在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过程中会产生多种版本的方法论、模型、参数、计提结果及报告,如何做好文档管理需要建立在对制度、模型及参数等环节版本控制的基础上。

第三章 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可根据产品类型、客户类型、客户所属行业及市场分布等信用风险特征,对信用风险敞口进行风险分组,并至少每年对分组的合理性进行一次重检修正...

不论单项评估还是组合评估,商业银行均应确保评估结果充分反映所有可获得的历史、当前和前瞻性信息。如果单项评估中没有考虑前瞻性信息的影响,商业银行应在组合评估时考虑前瞻性信息的影响。

解读:科学地风险分组能够更高程度提升准备金计量准确性。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产品、业务等信用风险特征进行信用风险敞口的划分或风险分组,提高风险敞口分组精细程度,丰富风险分组考虑的信用风险特征维度。对于没有纳入前瞻性考量的资产(如三阶段采用DCF或者模型方法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对公和零售贷款),应补充单项或者组合评估时的前瞻性考量。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确保阶段划分具有前瞻性,通常情况下不得将逾期天数作为阶段划分的唯一标准,不得用内部评级或风险分类替代阶段划分。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敞口逾期超过30天的,应至少划分至第二阶段,除非有充分合理的信息证明信用风险并未显著增加;逾期超过90天的信用风险敞口,应划分至第三阶段,除非有充分合理的信息证明信用主体并未违约。

商业银行应制定严格的阶段划分上迁标准。对公业务信用风险敞口应至少满足该敞口在一定的观察期内(不少于6个月)均按时还本付息,并预计未来能够正常还款的情况下才能从第三阶段上迁至第二阶段;第三阶段信用风险敞口不得直接上迁至第一阶段。

解读:阶段划分标准应作为独立于内部评级与风险分类的风险衡量机制,不能仅依靠风险分类、逾期天数等事后标准,应全盘考虑可用的信贷管理工具与指标,并科学纳入阶段划分标准制定环节。商业银行应做到在信用主体信用状况恶化但尚未逾期之前将其划分至第二阶段,银行应把握合适的尺度,并非所有逾期资产均划入阶段二,应根据资产是否出现实质性风险进行判断。通过30天、90天的“底线”要求控制阶段划分结果的合理性。针对对公业务监管还给出了更为严格阶段划分上迁标准,第三阶段信用风险敞口有条件地上迁至第二阶段,且不得直接上迁至第一阶段。通常来说,高风险业务转为低风险需要一定周期,这与实际业务发生规律一致。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通过搭建预期信用损失评估模型来评估预期信用损失。商业银行原则上应采用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模型法评估预期信用损失。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实施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模型法确有困难的,可采用损失率模型法评估预期信用损失。

解读:从监管思路来看,监管当局鼓励商业银行通过建立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模型来进行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因此对于使用损失率模型等简单模型进行准备金计量的银行来说,仍需逐步开展“二维模型”体系的建设工作。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业务性质确定驱动信用风险变化的前瞻性信息指标。当某前瞻性信息指标与信用风险的相关性发生显著变化时,应及时更换调整前瞻性信息指标。

商业银行应提高前瞻性信息预测情景的精细度,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和宏观政治经济形势设置多种基础情景,并明确不同情景的权重;必要时应结合压力测试结果增加极端情景。

商业银行可以采取内部专家预测方式获取前瞻性信息,也可以采用外部机构数据确定前瞻性信息...

解读:银行应当从业务性质本质出发进行具体指标的选择。不同细分风险敞口应用不同的前瞻性指标,不应笼统的基于GDP等宏观数据的变动作预测。不同风险敞口对应的乐观、基准、悲观甚至极端情景应根据业务性质单独考虑,对于不同情景权重设置应有定性与定量的方法论支持。目前国有大行及大多数股份制银行都建立了较为权威的数据研究院,在宏观经济预测数据、情景设计、压力测试等方面的研究成果为减值模型计量奠定了很好的基础。但中小银行依赖外部机构数据,但是外部数据机构数据的精细度、更新频率、场景丰富度可能无法满足要求。因此银行应当逐步提升自身的宏观经济数据的收集及自身预测能力。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短期内难以通过阶段划分、评估模型、前瞻性调整反映相关风险因素对预期信用损失影响的,应及时通过建立管理层叠加模型对预期信用损失评估结果进行调整。

商业银行应审慎运用管理层叠加,对某一风险因素运用管理层叠加应有规范的审批流程;对于管理层叠加中需常态化反映的风险因素,应及时通过调整阶段划分、优化评估模型或进行前瞻性调整等反映其对预期信用损失的长期影响。

解读:《办法》要求常态化因素应纳入模型考量,并非笼统纳入管理层叠加模型。商业银行应当做好对管理层叠加触发条件的论证分析,而非无条件随意执行该程序。目前有一些银行通常将管理层叠加模型作为减值模型的“标配”,且所建立的叠加模型论证机制以主观解释方法为主。监管“审慎运用”的要求,借鉴了欧美银行将常态化风险因素纳入阶段、评估模型或前瞻性调整环节中合并考量的思路,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准备金计量结果的客观性。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可获得的所有数据和信息,计算确定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所涉及各种模型的参数。

商业银行应确保模型参数充分反映前瞻性信息对预期信用损失的影响。

解读:《办法》要求银行确保模型参数(如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违约敞口EAD)能够充分反映前瞻性信息对预期信用损失的影响。大部分银行受限于数据积累困难,常使用监管建议的LGD参数。银行应逐步积累数据,估计适用于本行各类业务的LGD参数,并考量其前瞻性影响。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有效模型验证机制,对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所涉及的各种模型的稳健性、一致性和准确性进行验证,根据验证结果对模型进行优化...

(二)商业银行应至少每3年聘请有能力的独立外部第三方机构对预期信用法实施模型进行一次全面验证,验证报告应报送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

解读:借鉴巴塞尔协议相关验证工作的实施经验,我们认为完整的预期信用损失法验证体系应当包括模型验证和支持体系验证两大模块。商业银行还需要至少每3年一次聘请独立外部第三方机构进行全面验证,对多数银行提出了挑战。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年对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情况进行一次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不断完善实施流程。评估时应重点关注...

解读: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情况的评估包括完整实施体系与管理体系的评估,要求商业银行对自身实施情况至少每年进行自检,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查缺补漏”。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披露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所采用的模型方法和参数信息,重点披露风险分组及阶段划分主要依据、宏观经济多情景指标预测值及其权重、管理层叠加等信息。

解读:《办法》要求商业银行披露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所采用的模型方法和参数信息。此处未明确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所应当披露的所有内容,具体可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要求。此外,监管还提出了重点披露要求,一定程度上要求商业银行夯实自身风险分组与阶段划分、宏观经济多情景、管理层叠加等模型体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调查及约谈等方式对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组织商业银行、负责商业银行财务报告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负责模型验证的独立外部第三方机构开展会谈,沟通了解预期信用损失法的管理、审计及验证情况。

第三十五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必要时可要求商业银行组织内部审计部门或聘用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进行专项审计或进行模型验证。

解读:《办法》明确了多管齐下的监督管理方法。外部审计师审计师、验证第三方都可能被监管组织会议,监管也可借助内审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进行专项审计或模型验证。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一方面,由于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与管理工作复杂性和体系化特征,银行高素质的人员培养与储备十分关键;另一方面,稳定的外部第三方验证机构,能够有效降低各方沟通成本、提升实施效率。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在每年4月30日前将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情况报告报送银保监会或属地派出机构。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解读:《办法》明确了监管报送频率和时点,以及报送内容要求。目前监管报送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商业银行应该针对报送要求设计监管报告框架体系以及报送流程路径,确保报送材料内容全面恰当,明确不同报告的负责部门和负责人,并指定统一牵头人协调各部门报送工作,确保报告质量和时效性。

第三十六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发现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要求商业银行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整改方案、采取整改措施。

商业银行规定时限内未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或整改后仍未达到本办法要求的,应提高其资本或拨备监管要求。

第三十七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发现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违反本办法规定、预期信用损失评估不足的,以及通过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调节利润、调节财务指标和监管指标、规避监管要求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解读:《办法》再次强调预期信用损失不能用于调节利润和财务指标。对于监管当局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并未在时限内整改的,整改后仍不合规的将受到资本充足率要求提高、拨备要求提高或者行政处罚,表明监管对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工作的重视程度。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实施本办法存在较大困难的,可向银保监会或属地派出机构提出延期实施申请,但最迟不得晚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解读:本办法不存在过渡期,各商业银行需要立刻执行。确有困难的,最多延迟到年底。

举办新政下片区综合开发项目投融资F+EPC、EOD模式创新实务、落地实操与财务测算实战案例(双线)培训班

模块一、“十四五”地方政府投融资模式的重构与投融资新逻辑

(一)政府投融资模式重构三步奏解读

1、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职能的重新定位

2、地方投融资交易结构的转变

3、提供基建及公共服务市场化模式的转变方式

4、新形势下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形式及化解

5、地方政府和政府平台公司投融资的负面清单

6、城投公司投融资的正面清单及难点解析

7、城投公司通过上市完成转型升级的典型案例

8、城投公司转型后主导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机遇和挑战

9、PPP、ABO、EPC+F等模式的实施风险与应对策略

(二)新基建与政府投融资新理念

1、区分隐性债务和市场化融资

2、区分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

3、规划有经营收入的项目(自求平衡与资源补偿)

4、授权开发+做大做强平台公司

5、合规安排政府资金的多种使用方式

6、土地最终产出与项目包装的紧密结合

7、大基建时代的综合平衡

8、结构化融资过程中对优先和劣后的安排分析

9、运用政府债券撬动基建投融资的实务

模块二、片区综合开发项目投融资实务要点分析及案例分享

1、土地储备业务的流程及合规性要求

2、平台公司与社会资本方如何合规介入土储业务?

3、政府购买拆迁安置服务是否包括征拆补偿资金

4、土地储备项目政府采购工程和服务能否融资?

5、土地出让金返还模式是否可行,土地出让金可否融资

6、土地出让金如何合规用于片区开发项目,建设时序、土地供应及预算如何衔接?

7、什么是产业地产?产业地产项目有哪些开发模式

8、土地储备项目与片区综合开发项目的联系与区别

9、政府授权企业做片区综合开发的授权范围如何界定及其依据

10、“管委会+平台”模式中管委会与平台公司的核心权责界定及操作模式要点解析

11、生地熟地毛地净地的区别

12、不经过招拍挂而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政策要求

13、政府同时授权一二级开发的条件与政策依据

14、如何分析片区项目的可融资性?

15、专项债解决土储资金的模式与要点

16、以房地产租售为主要产出的片区项目如何融资?

17、以产业经营为主要产出的片区项目如何融资?

18、以土地出让金为主要产出的项目如何融资?

19、从便于融资的角度应该如何规划片区项目或相应的个子项

20、如何实现土地开发一二级收入联动

模块三、土地储备开发主流模式解析

1、传统模式

2、委托代建+采购工程、采购服务模式

3、做地模式

4、二级赎买一级模式

5、反向委托(或反向购买)模式

模块四、片区综合开发政策联动自平衡模式

1、城市更新模式

2、TOD模式

3、EOD模式

4、M0新型产业模式

5、矿山生态修复自平衡模式

6、砂石资源自平衡模式

7、“先招后拍”模式

模块五、片区综合开发操作联动自平衡模式(产业勾地)

1、设条件拿地

2、带方案拿地

3、前置资格审查

4、点状供地

5、批量供地

模块六、片区综合开发结构化合作运作模式

(一)“政府授权+城市合伙人+EPC”模式在片区综合开发应用及案例分析

1、政府授权(ABO)与PPP、特许经营甄别

2、政府授权(ABO)合规性分析

3、政府授权(ABO)模式中A对平台公司如何操作,是否需要招标?

4、政府授权模式做大做强地方平台公司的操作要点

5、40号文后ABO常见的违规与整改方式及案例

6、政府授权(ABO)市场化融资运用要点及案例

7、政府授权(ABO)模式政府支付路径的特殊性及合规性安排

8、政府授权(ABO)模式如避免政府“固化支出”,如何设置“绩效评价”

9、社会资本参与“政府授权+城市合伙人+EPC”模式的合规要点及分险防范

10、“政府授权+城市合伙人+EPC”模式包含的两层付费关系,平台如何与社会资本进行结算支付

11、“政府授权+城市合伙人+EPC”模式实务案例分享

12、片区综合开发授权模式能否融资,该如何融资?

(二)片区综合开发项目如何实施“投资人+EPC”模式

1、企业核准备案为何可以应用“投资者+EPC”或“投资合作+EPC”模式?

2、真假“投资人+EPC”模式如何判断?

3、纯公益性项目打包可否用“投资人+EPC”模式?是否为隐性债务?

4、“投资人+EPC”模式下合规性分析及案例

5、“投资人+EPC”模式下收益来源分析及案例

6、“投资人+EPC”模式下市场化融资运用要点

7、“投资人+EPC”模式下项目资本金筹集模式

8、“投资人+EPC模式”政府补贴怎么补才合规?

9、央企、国企与地方平台合作采用“投资人+EPC模式”操作项目的两类合规模式分析

10、“投资人+EPC”模式“两标并一标”解析

11、避免“投资人+EPC”沦为BT模式违规应注意的问题。

模块七、城市更新项目投融资模式实务

(一)城市更新项目政策梳理及63号文的应对措施

(二)城市更新项目分类

(三)城市更新项目的操作流程分析

(四)企业参与城市更新项目的操作模式分析

(五)城市更新项目的收益构成及来源

(六)城市更新项目可采取的投融资模式探讨

1、地方政府利用财政资金直接投资模式及案例

2、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同时发行城市更新专项债模式及案例

3、地方政府授权下的地方国企ABO模式投资及案例

4、“投资人+EPC”模式的应用

5、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模式)的应用及案例

6、置换为单一权利主体的一二级联动模式

7、政府与市场合作模式下一二级联动模式

8、地方政府+房地产企业+产权所有者合作模式及案例

9、属地企业或居民(村民)自主更新模式

10、项目经营性收入不足下多个更新改造项目组合平衡及利用跨区域资源补偿模式平衡的包装

(七)城市更新相关案例解析

模块八、EOD模式运作实务

1、EOD模式政策要点及一二批试点项目分析

2、EOD模式6大主要收益来源财务分析

3、EOD模式下的参与主体分析

4、EOD模式开展的三个阶段

5、EOD项目三大落地投融资模式

6、EOD适宜的四大项目领域

7、EOD项目策划和落地的核心要点

8、EOD模式中的“采购工程”和“购买服务”的问题与操作要点

9、EOD模式相关案例解析

10、 EOD项目融资(核心是一二级联动)

模块九、园区(片区开发)运营管理与增值服务策略

1、园区运营的四大模式分析;

2、园区运营模式选择的因素分析;

3、园区运营方案设计;

4、园区产业运营服务设计;

5、园区服务的盈利模式分析

(1)园区服务的盈利模式设计

(2)园区服务的盈利效益测算

(3)园区服务的盈利模式实现。

地点:

06月22日--25日长沙市 (网课同步)

07月20日--23日合肥市

(如因疫情防控需要或政策要求规定无法开展现场培训,届时将改成线上直播进行授课,课后三月内免费通过视频复习本课程,且后期可免费参加一期本内容现场课程)

备注:《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高级)需提供材料:2寸照电子照片(蓝底免冠彩照)、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各一份(部备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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