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运平审判结果?
原审判决:一、被告郭水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漯河市天宇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500000元;二、驳回原告漯河市天宇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三、驳回反诉原告郭水林、原告何运平的诉讼请求;四、本案诉讼费18300元,保全费5000元,反诉费9150元,由被告郭水林承担。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450元由上诉人郭水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原审判决:一、被告郭水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漯河市天宇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500000元;二、驳回原告漯河市天宇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三、驳回反诉原告郭水林、原告何运平的诉讼请求;四、本案诉讼费18300元,保全费5000元,反诉费9150元,由被告郭水林承担。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450元由上诉人郭水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